侵F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
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刑事律师收费标准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销售明知是假J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刑事律师排名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伪Z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Z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X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毒D品犯F罪的再犯依据我国刑F法*356条规定:“因走S私、运输、制造、非F法持有毒D品罪被判过刑,道滘刑事律师,又犯本节规定的,从重处罚。”是指关于因特定毒D品犯F罪被判过刑,又犯毒D品犯F罪的情形,其构成也具备三个要件:
其一,本条先犯的罪限定为走S私、贩F卖、运输、制造、非F法持有毒D品这五种犯F罪,这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。如果行为人曾实施的不是上述五种犯F罪形式之一的其他毒D品或非F毒D品犯F罪,则不构成毒D品犯F罪再犯。
其二,行为人因犯走S私、贩F卖、运输、制造、非F法持有毒D品的犯F罪被判过刑,是构成再犯的重要条件。被判过刑,既可以是被判过实刑,找刑事律师,也可以是被判过缓刑;既可以是无期徒刑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也可以是有期徒刑S、拘役和管制;亦或是主刑或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。如果行为人曾犯《刑F法》*356条规定之罪,但被免于起诉或者行为人无罪或被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情况,均不属于“被判过刑”的范围。
*三,行为人现行之罪必须是毒D品犯F罪,而且必须是本条规定的五种毒D品犯F罪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罪。再犯之罪的罪名并不一定与被判过刑的罪名是同一罪名,只要符合了本条规定的犯F罪种类,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再犯情节。
通过互联网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Z罪
金融市场化和网络大众化,使得企业融资在互联网领域开辟出新渠道,紧随潮流,网络平台异军突起,迅速**了金融市场。机遇与挑战相伴相生,企业借助互联网融资,优势显而易见,风险也不容小觑。
与金融机构融资、民间融资相比,互联网融资虽在灵活便利方面较具优势,但与之相匹配的是,其蕴含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。
1、互联网融资更易触发“涉众型”罪名
互联网作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,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追捧,平台快速兴起这一事实便是较有力的论证。自从2007年全国*1家平台“拍拍贷”成立以来,网络贷成为金融领域炙手可热的行业。截止2013年年底,全国各类线上平台接近700家,同比2012年增长5倍多。然而,随着“哈哈贷”事件、“淘金贷”事件、“优易网”事件、“东方创投”事件的发生,使平台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。
平台较易的是“非F法吸收存款”和“集Z资诈Z骗”,此前轰动一时的“东方创投案”较终就是以非F法吸收存款定罪量刑的,“优易网案”则是目前国内以集Z资诈Z骗罪名公开审理平台的案例。
随着网D贷行业的迅速升温,借J款逾期、投资人困难、平台老板跑路等隐患逐渐浮出水面,人们也将关注更多地转移到平台法律风险防范、投资人冷静分散投资及如何理性维权等角度,但对于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一方,企业通过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却鲜有提及。在此,有必要为企业敲响警钟。
从实践经验来看,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,往往会借助平台发布借K款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,而一旦企业选择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信息,该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宣传效果便远远**出了企业可掌控的范围。
由此,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而言,互联网融资使企业更易陷入“涉众型”罪名的追诉。